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50-62章)
章
产品编码
产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50章
50040000-50079090
非供零售用丝纱线等
17
51章
51061000-51081011
非供零售用粗梳纯羊毛纱线等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51082011
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在85%及以上的非供零售用的精梳纱线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5108209090-5109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等
5110000090-51130000
其他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等
52章
52041100-52122500
非供零售用全棉缝纫线等
53章
53061000-53110090
亚麻单纱等
54章
整章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等
55章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丝束等
56章
棉制的絮胎及其他絮胎制品等
57章
羊毛结织栽绒地毯及其他铺地制品等
58章
毛制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等
59章
用胶或淀粉涂布的棉或麻纺织物等
60章
针织或钩编的长毛绒织物等
61章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大衣、防风衣等
62章
毛制男式大衣、斗篷及类似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