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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1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4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12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31

 

 

 

 


附件: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50-62章)

产品编码

产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50

50040000-50079090

非供零售用丝纱线等

17

51

51061000-51081011

非供零售用粗梳纯羊毛纱线等

17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7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7

51082011

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在85%及以上的非供零售用的精梳纱线

17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7

5108209090-5109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等

17

5110000090-51130000

其他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等

17

52

52041100-52122500

非供零售用全棉缝纫线等

17

53

53061000-53110090

亚麻单纱等

17

54

整章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等

17

55

整章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丝束等

17

56

整章

棉制的絮胎及其他絮胎制品等

17

57

整章

羊毛结织栽绒地毯及其他铺地制品等

17

58

整章

毛制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等

17

59

整章

用胶或淀粉涂布的棉或麻纺织物等

17

60

整章

针织或钩编的长毛绒织物等

17

61

整章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大衣、防风衣等

17

62

整章

毛制男式大衣、斗篷及类似品等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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