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诚信自律,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协会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社团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信息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通过中国针织工业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或方式,主动向会员及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将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会登记事项;
(二)章程;
(三)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相关情况;
(四)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变动情况;
(五)接受捐赠的情况;
(六)年度工作报告、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七)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八)会费收支情况;
(九)信用承诺制度及履行情况;
(十)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及购买服务项目;
(十一)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
(十二)社团管理机关依法要求公开的信息;
(十三)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当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与本协会相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事件发生时,本协会应及时向会员及社会公众发布临时报告。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协会持续承担的责任,必须诚信、严谨地执行,确保所公开的信息真实无误,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及发布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审核信息并签字确认;
(二)由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四)由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第八条 未经理事会正式决议或会长明确授权,任何理事均不得以个人身份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披露本协会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未经本协会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涉及本协会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严禁泄露;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本协会已公开的信息如不准确,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不予公开内容公开,对本行业造成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19日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