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行业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简称:中棉行协)行业自律职能,规范棉纺织行业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协会会员企业;
(二)与会员企业进行棉纺织产品、原料、设备及配件等供销中的相关企业。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企业在与相关企业的经营中发现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不良行为,可向本协会投诉。不良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质量不达标。货物品质指标明显低于合同规定,或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替代合格品等质量问题。
(二)重量或数量不符。交货的产品重量或数量未达到合同规定。
(三)未按期交货。供货方未在合同规定的交期内履行交货义务。
(四)未按时付款。收货方在收到货品并确认无误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
(五)不执行生效裁决。不执行法院、仲裁机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专业检验机构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证明材料、货物收付款凭证等,对上述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条 存在上述第二条所列不良行为或被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列为违规的国内外企业,本协会有权将其(包括企业名称及其不良行为)列入行业警示目录。
第四条 会员企业对不良行为企业的投诉,由本协会秘书处受理。投诉人应当书面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以及投诉人对此项投诉真实性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本协会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为申辩期,在此期间应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协会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在做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被投诉方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其在被投诉事项中已经履行了义务,无不良行为。被投诉方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申辩期满后,本协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本协会将做出是否将被投诉人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决定。
第七条 本协会有权在官方网站、微信及有关媒体上披露行业警示目录,抄送相关部门,号召会员企业停止与被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被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企业,其不良行为消除后,本协会将其从行业警示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 投诉人若恶意违反“投诉真实声明”,本协会将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本协会将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任何投诉。
第九条 对于第二条中的不良行为,建议双方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被损害方积极向仲裁机构、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如果争议双方提请诉讼或者仲裁,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本协会。如果裁决结果对被投诉人有利,而本协会已将其列入行业警示目录的,本协会将其从中删除。如果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了争议,则须向本协会提供相关证明,经本协会核实后,将其从行业警示目录中删除。
第十条 本协会将成立由相关部门、行业组织负责人及业内专家组成的自律监察小组,定期沟通情况,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本协会据此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制度做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