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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会议纪要

2010年12月初协会以中棉行协【2010】142号文,以通讯会议形式在常务理事中对现行的棉花进口配额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来自山东、河北、江苏、云南、广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上海以及北京11个省和直辖市的企业以书面反馈了意见。现将常务理事单位反馈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重点关注的问题

1、企业申领条件之一——企业规模的大小问题;

2、配额发放的时机和节奏问题;

3、国营贸易分配配额比例问题;

4、配额发放的透明度和使用管理问题;

5、滑准税配额管理机制和税率问题。

二、修订意见汇总

(一)申领条件

1、原定的5万锭生产规模提高到10万锭以上;

2、维持原来的条件;

3、放开申领,按合同登记备案,先到先得,像羊毛、腈纶一样;

4、采取公开竞卖的方式或竞标。

(二)配额申领管理

1、一般贸易配额应有一级属地管理审批,直接分给企业;

2、国有贸易企业发放的棉花进口配额用于进口的棉花应要求不能自由流通,应用于国家储备,或由国家委托代理机构在适当时机进行公开竞拍,用于调节市场;

3、一般贸易的棉花配额应严格控制贸易公司配额发放数量,以保证生产型企业用棉;

4、限制代理进口,鼓励自主进口;

5、严查配额买卖,通关是审查货物发运方向是否与配额使用厂家相符

(三)数量分配方式依据及形式

1、考虑纺织业出口业绩的同时,再考虑纺织企业的实际用棉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

2、关税配额应全部分配给纺织用棉企业;

3、数量分配比例参照企业上缴国家税金贡献度,对承担社会责任较重的国有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用每万元固定资产上缴增值税率或每万锭上缴增值税率②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不少于30%)衡量企业对国家贡献度的大小。

4、对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国有企业还应有进一步的政策倾斜,相应提高配额比例;

5、对历史进口实绩完成好的企业可以增补1%的配额;

6、看企业例年配额的使用情况;

7、在配额分配上对远离产棉区、西部的棉纺企业也应有所倾斜;

8、以上年度纺企实际购买进口棉吨位来审批来年的配额额度;

9、取消国营贸易所占的33%,使配额完全适用于纺织企业;

10、保留正常生产经营的老棉纺企业原配额不变,新增的配额可向新企业倾斜。

(四)配额的发放时间及使用

1、做好预算,当年的配额应尽早一次性足额发放;

2、下年配额发放时间是否提前到上年10月底;

3、对5%的配额也可以延期,时间可以延长3-6个月;

4、滑准税率加工贸易进口棉花配额,实行自主申领的办法,根据企业所需持进口合同申领;

5、取消纸质配额,以电子配额形势分配,减少企业的负担及发改委的负担;

6、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89.4万吨,应根据国内需求每年做适应的调整。

(五)滑准税配额和税率方面

1、取消滑准税率棉花配额;或取消其中一般贸易的配额;

2、滑准税中的5%税率和1%税率配额全部调整为1%税率,增强纺织品的国际竞争力;

3、滑准税配额贸易比例应低于20%,国家收储另计;

4、提高滑准税率计算基准价到25/公斤。

三、修订配额管理方案

根据反馈意见及棉纺织行业的生产情况,使进口棉花配额发挥有效作用,解决广大棉纺织企业用棉问题,提出修订方案:

方案一:实施放开申领

1、在国家进口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以国家统计局的企业名单为主,按企业合同的先后登记备案,先到先得,像羊毛、腈纶原料一样;

2、保持1%关税配额中的国营贸易比例不变。

方案二:改革现分配方法

1、根据纺织企业的实际用棉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

2、滑准税率加工贸易进口棉花配额,实行自主申领的办法,即企业根据所需持进口合同申领;

3、降低一般贸易滑准税配额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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