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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纺织印染产业链延伸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工作,推进兵团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产业链向就业容量大的服装、针织、家纺等终端产业延伸,进一步完善兵团支持纺织印染产业发展政策,经兵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纺织印染企业(含印染生产环节的纺织企业,下同)必须符合自治区和兵团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且经兵团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纺织印染企业须采取无水、少水印染或数码印花等先进技术和工艺,注重水资源保护和清洁生产,原则上,染色浴比不得高于16,中水回用率不低于40%,废水排放要达到自治区《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 4293-2020)相关排放要求。现有的纺织印染企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须在2021年底前通过技术改造完成。对纺织印染企业新建盐回收及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各项指标符合自治区《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 4293-2020)相关排放要求,从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万元的投资补贴。

 

三、 对纺织印染企业,按企业实际印染用水量,从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每吨0.5元水质软化处理费用补贴。

 

四、 对已投入运营印染废水预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且废水排放达标的纺织印染企业,按企业印染废水实际排放量,从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每吨2.5元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补贴。

 

五、 纺织印染企业要加快提高印染产品疆内使用率,促进产业链延伸,服务兵团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自2023年起,印染产品未达到疆内使用率70%的纺织印染企业,按照本通知的第三、四条确定的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予以减半补贴。

 

六、 符合自治区和兵团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获得国家纺织服装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的纺织印染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只能用于纺织印染废水处理,运营费用由师市或园区承担。根据纺织印染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印染废水量,从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每吨1.8元印染废水处理补贴。

 

七、 在纺织印染废水处理未达到设计规模情况下,纺织印染污水处理厂可通过处理园区其他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弥补运营成本,但不享受兵团支持纺织印染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本《通知》确定的政策措施自从202011日起实施。

 

20201012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01014日印发(文章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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