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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1起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53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小时;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小时;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小时;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小时。

 

  此次调整,广东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同时,还明确要求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总台央视记者 韩宇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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