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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原产地规则解读

  自1807年发布《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范》以来,美国建立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之一。在判例和成文法基础之上,美国的原产地规则纷繁复杂,在实践中有较大的任意性。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业务负责人王峰在分析美国原产地规则及在制度上的运用后指出,虽美国原产地认定的基本原则无外乎完全获得或实质性改变这两条原则,但是对于实质性改变的具体理解和应用,却长期处于个案分析和讨论的状态。而美国国内的原产地认定分别由三个不同的部门负责,更加剧在这一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和冲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规则

  作为美国本国原产地标识的管理机构,FTC主要负责美国国产商品(madeinU.S.A.)的认定。根据FTC的原产地规则指南,对于可标注为美国国产商品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产品必须在美国完成最终和最重要的装配过程(Lastsubstantiallytransformed);构成产品价值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美国产品,如果有外国部件,该外国部件必须是“可忽略的”(negligible);如果含有外国部件或原料,还需考虑该外国部件或原料与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如:用进口钢材在美国铸造的钢管不能被视为美国原产;如果使用外国部件或原料,但是在美国完成最终和最重要的装配过程,则该商品不能被标记为美国原产,但可被标记为美国组装(AssembleinU.S.A.)。

  由于根据《购买美国产品法》(BuyAmericanGoodsAct)和《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AcquisitionRegulation),采购的金额超出小额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合同,应优先采购符合FTC标准的美国原产货物,显而易见,FTC设置如此高的美国原产货物认定标准实质上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层面对美国国内制造行业的保护。

  美国海关规则

  作为美国边境和进出口货物的主要监管机构,美国海关无疑是是美国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进行监管的主力,其原产地认定规则也最为重要。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后,美国海关在非优惠制原产地的认定标准上基本采纳了税目改变、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三大原则作为实质性改变的判断准则,但是由于《原产地规则协定》中并没有对税目改变、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做出细化的标准,因此在实际的原产地认定中,既有判例仍然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美国海关对实质性改变的核心判断要素在于产品全部和部分的主要特征或功能通过加工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不过,由于在通常情况下,因不涉及协定税率,美国海关对非优惠原产地的关注并不多,往往被负责具体贸易救济事务的美国商务部抢去了风头。

  美国商务部规则

  自1980年美国贸易救济的调查和管理职权移交至美国商务部后,涉及贸易救济的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认定也专由商务部负责。而在商务部进行贸易救济调查之时,采用的是一套截然不同的实质性改变认定体系,即需要综合评价以下因素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商品的附加值;

  在第三国加工的复杂程度;经过加工后的产品是否与下游产品属于同一类型;最终用途的改变;规避(circumvention)发生的可能性。

  这一套标准与美国海关的原产地标准截然不同,这直接导致了美国海关的原产地认定结果与商务部的原产地界定多有抵牾。在贸易救济领域,商务部的原产地认定效力高于海关的原产地认定。商务部有了这把“尚方宝剑”,甚至开始将贸易救济中的反规避与原产地认定挂钩,这直接导致了贸易救济案件中的原产地认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政治倾向性。

  优惠原产地规则

  相对于纷繁复杂的非优惠原产地认定,美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由于多附于成文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列示,因此在规则上要明确清晰得多。但即使如此,为防止所谓的第三国搭便车行为,美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也远较世界上的其他原产地规则复杂。在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所约定的基本原则之外,美国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往往会加入一些特殊条款,这一点在美国历史最悠久的自贸协定NAFTA及其后继者USMCA中尤为明显。

  总体而言,根据NAFTA和USMCA的原产地规则,基本上北美自贸区原产货物可分为以下四类:完全在北美自贸区获得或生产,但不包含任何非北美自贸区的材料;完全使用北美自贸区内原产材料并在北美自贸区内进行生产,上述原产材料可由非北美自贸区原产材料制得,如:使用非北美自贸区原产钢材制成的零件加工成的机器,只要上述零件根据原产地规则可视为北美自贸区原产;使用非北美自贸区原产材料制得,但根据401条附录符合税号改变规则的产品;虽不符合401条附录要求发生税号改变,但区域价值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产品。

  除上述的几项基本原则外,对于NAFTA和USMCA对汽车、纺织物等的原产地认定有着特殊的规定,如:汽车拥有更高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要求,需同时满足税号改变和区域价值指标两个标准,区域价值增值指标只能通过净成本计算方法来进行确定而不能通过交易价值法来确定等。在USMCA中,还引入了全新的劳动价值含量规则,要求符合USMCA原产标准的汽车必须含有特定比例(30-40%)的发生在自贸区内的使用高工资的生产成本。

  此外,NAFTA和USMCA中对于未发生税则改变,但只含有微量非原产材料的商品可忽略相关非原产材料,直接视为原产货物,即所谓的最小含量规则(deminimumsrule)。但该规则对于诸如部分农产品和机电产品并不适用。如使用进口乳粉的儿童奶粉制品即使进口乳粉比例不足7%,也不得适用该规则。

  显而易见,美国通过设置如此苛刻的原产地认定标准来杜绝第三方利用加拿大和墨西哥作为跳板,以“搭便车”的形式利用NAFTA和USMCA的协定税率进入北美市场。在最新的USMCA中对于汽车行业更是通过劳动价值含量规则,确保汽车产业的部分工序必须发生在美国,以保障美国汽车产业的利益。而在NAFTA生效初期,就汽车的原产地问题,也发生一段非常著名的争议。(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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