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1号)、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13号)要求,开展自治区2026年零碳工厂建设培育工作。
一、工作任务
依托自治区独特的风光绿电资源优势,分阶段梯度培育零碳工厂,2026年起,启动零碳工厂遴选工作,鼓励自治区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国家级零碳园区内企业先行先试,在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按照申报、培育、评价方式,遴选一批零碳工厂开展培育建设,发布培育建设名单。
二、申报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依法设立,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效益,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职业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以“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三)企业应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 32151)等系列国家标准,对工厂碳排放进行核算和出具报告,核算数据应可溯源、可监测、可验证,具有可比性,实现碳排放的稳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