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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公众的支持

  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减少资源的使用量关系密切。资源的使用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生产,同样关系着民众的日常生活。

  公众的参与力度和广度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民主性,更好地解决和处理社会中存在的一系列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是目前政府关注的重要焦点 

  

  近些年来,全球生态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越来越重视,迫切希望能再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也促使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不断升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量群众活动纷纷涌现。民间环保群体活动纷纷涌现,并迅速发展壮大,各种形式的环保社团和组织纷纷成立。这些环保组织内的成员通过从自身小事做起,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并呼吁周边人自觉爱护周边环境。例如,自然之友、绿色家园志愿者、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为我国的环保宣传和环保教育工作的推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提升。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听取、收集广大公民对环保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和总结,在各级人大、政协等会议上以文案的方式提出来,之后再由政府和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和答复。据统计,在每年的“两会”上,有关环保内容的提案在所有提案中占有相当比重,且所占比例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是目前政府关注的重要焦点。

  环保宣传力度不断得到提升和改善。利用报纸、广播、新媒体等媒介宣传环保事业,开展环保教育,对那些普通公民参与环保的先进事迹进行不同形式的表彰,报道广大群众的心声。开展舆论监督,鼓励广大公民向政府或环保部门及时反映和举报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或群体加大惩处力度,鼓励更多的群众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广大人民群众对循环经济不甚了解,是阻碍他们参与到决策中的重要因素 

  

  虽然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观念、机制、深度和广度等各个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领域有限。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基本上还停留在环境污染治理、减少资源浪费、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呈现出被动状态。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行为属于事后参与,常见的表现行为是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上诉等,但此时环境污染状态已经发生,国家、社会和广大群众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广大群众对循环经济不甚了解,使其不能真正地参与到决策中。

  公众对循环经济建设的认识不足,环保意识薄弱,对环保事业的发展和循环经济的建设缺乏信心。调查资料显示:在我国,除了那些环境保护专员、环保团体、环保记者之外,大约51%的城镇居民认为周边公民的环保意识十分薄弱,大约69%的农村居民缺少环保意识;当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有冲突时,只有大约50%的公民会考虑保护环境,虽然现阶段大多数的人并不赞同“环保是国家的事,与个人无关”的观念,但绝大多数的人却对个人参与环境保护的信心不足;针对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约45%的公民认为管也没用,约10%的公民认为应该由专门的环保部门进行监管,约39%的公民抱着“不是自己的事,不必管”的心态。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公众对民间组织的环保运动所取得环保成效,缺少信心。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形式单一,参与力度和广度较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循环经济一般只拥有很小一部分的协商参与权,公众参与只拥有参与调查,以及参加有关环保的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权利。公民即使是拥有参与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权利,但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的社会阶层和人数必须由组织者来决定,这种做法极易引发部分公民对参会代表身份的质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人们有力支持,更需要公众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第一,制定并完善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法律法规需要重视公民参与意识的培养和启发,明确公众在参与循环经济建设中的法律地位,让公民切实地参与到循环经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去。从立法层面而言,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对法律法规制定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执行力度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执法层面而言,公众能对企业、组织团体和有关执法部门的执行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对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能协助政府执法工作人员高效地控制违法行为,有效地执行法律条例;从守法层面而言,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严格地遵循法律法规中的环保规定,用环保制度自觉地规范自身行为,从日常小事做起,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在启发公众参与意识,培养公众参与能力的同时,还要重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性。公众参与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法律地位,需要政府作出政策和法律条例进行支持和保障。设立公众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同时对做出妨碍公众参与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一定的惩治。

  第二,制定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组织保障。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广大社会公民的群体参与和有力支持,需要广大社会公民发挥监督职能,与政府保持沟通。制定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组织保障,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团体的特色和优势。

  大力提倡节约生活方式的民间组织。先建立节能家庭,再由点及面,建立节能社会,并建立好自己的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中介作用,利用社会内部的组织网络建立协调委员会,与当地的供电局、供水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安排,合理配置供电、供水的时间和区域,科学的安排时间,减少能源浪费。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监督职能。民间组织团体有着自身独特的阶层组织网络,网络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这些民间网络与政府视角有一定的差别,网络信息中蕴含着大量的容易被忽略的心声,这些民间组织网络在循环经济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监督和沟通的作用。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深度开发网络、电视等媒体平台,充分挖掘报纸、杂志等传统传播媒介,大量采用环保先进事迹新闻报道、专题报道、专家访谈,在社区和大众活动娱乐场所进行宣传挂图、传播公益广告、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竞赛等为广大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循环经济建设教育宣传,大力强化社会民众节约资源能源、物质循环利用的意识,深化资源重复利用和清洁生产教育宣传力度。

  第四,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导地位。循环经济建设发展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重视环境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创新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积极探索企业发展层面的集约型综合化增长模式,建立生态工业园和生态农场,让各个生态园区的企业相辅相成,节约资源、减少浪费,既能为企业的生产节约资金,又能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来源: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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