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通过良好行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名单,可以树立标杆,激励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