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社会团体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没有专利信息披露义务,但鼓励其在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的任何阶段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社会团体,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